重视市场作用 提升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质量
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,因应了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高层次需求,是国民福利水平升级的体现。但是在实践中应当及时发现问题,厘清含混的观念认识,释放市场潜能,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,让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行稳致远。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例,不能无条件保证“低价”,这样既让财政不堪重负,还容易滋生经营主体对政府的“依附性合作”,懈怠经营创新与竞争,更倾向于降低服务质量以压缩成本获利,甚至追求补贴套利,偏离了服务供给初衷。因此,与基本公共服务相比,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更需要政府与市场协同,探索行之有效的服务建设运营模式。为此,建议:
一、澄清认识。公共服务可划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。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,由政府保障供给;而非基本公共服务则是为了满足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共需求、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,但市场自发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和产品,如高于社会保险水平的高福利等,由政府通过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,增加服务供给、提升服务质量,推动重点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化发展,实现大多数居民可以承受价格、付费享有。一是正确理解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的“公益性”。其“公益性”体现在需要政府予以公共资源的保障,包括配置公共资源(如公用场地)、财政投入(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等)。需要采取以政府有限合理的投入、由市场化运营的模式,政府与市场分工合作实现服务。二是松“低价”之箍。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价格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当,适应大多数居民可以承受价格付费享有的标准。加之财政投入和补贴,普惠目标人群还享受到相关服务补助(如优惠券),可以理解为低于市场供应价格的“低价”。但此“优惠”受当地财力限制,因此低价有下限。三是厘定“购买服务”边界。明确“购买服务”中,买方出资包括各级投入的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总和;购买内容是指定要求的、经营机构所能提供的部分服务,并非也无法买断其全部经营成果。在此基本共识下,政府部门与经营主体各司其职,在满足购买协议的前提下,承认经营主体获取经营溢出的利益。
二、改进政府与市场合作方式。一是显化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投入。各级政府补贴、奖励,公共资源配备,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都应统筹计入公共投入,并规范各项普惠性服务的年度支出及其用项。让各级财力投入用项明白、投入可控,确保政府投入不偏离服务目的。购买的服务可核算、成本锁定,经营主体的得益与责任清晰,也可避免其推诿经营不善的责任。二是完善“服务协议”。包括明确:财政投入数额、方式,公共资源配置的内容、使用形式;“普惠”服务的水准(按照当地财政及公共资源可承担的能力,由市场价格来推算,协商设定);普惠目标人群优惠的力度(由公共资源和财政投入等加权折算价位),并规定优惠在目标群体享用服务之时兑现,以防止服务目标失准。三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。在财政投入和场地、设施协调落实等之外,还要对各项能够加大服务供给的各种建设需要(如连锁经营、老人助餐之中央厨房配备等),予以积极支持。同时,要更加注重运营监管,包括监督服务协议执行,还针对服务类型倾斜式加强监管,如老人助餐,要优先保障食材可靠、餐品安全,防止价格欺诈等。
(作者:全国政协常委,民革中央原副主席)